长沙市45个部门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出台
《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日正式出台。
《规定》分12条,共15599个字,对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和市科学技术局等45个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机构)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长沙市委宣传部、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工作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单位(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还对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与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职晋级联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部门和领导班子绩效考评。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情况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部门或行业(领域)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通过多项措施,着力强化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大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