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曝光一批动火作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监护不到位!严惩!安全防护不到位!严惩!无证作业!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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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南京开展动火作业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曝光相关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罚1.15万元、1000元

7月12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苏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该危化企业部分动火作业项目,当日正在企业醋酸车间进行动火作业,作业票显示本次动火等级为特级,但该承包单位动火现场监护人刘某未按照发包单位制定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对特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全程录像。

该承包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刘某分别作出罚款1.15万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1.15万元、1600元、1600元

7月12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张某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佩戴防护面具,违反该企业《焊机安全操作规程》“……焊接人员和辅助人员均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穿胶底的绝缘鞋,保持所戴手套的干燥。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面罩……”的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部门依据《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责任人和车间负责人各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罚7.75万

6月26日,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南京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铆焊车间现场有10余名员工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冯某、陈某等5名作业人员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上述5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7.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无证焊接

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

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等

这些违规焊接作业是被明令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全动火

以下事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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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2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4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5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6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文章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文章原标题:江苏南京曝光一批动火作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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